重要名詞定義

  1. 補充保險費
  2. 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
    1. 保險對象(個人)有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之獎金:

獎金是指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應納入薪資所得項目,且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之具獎勵性質之各項給予,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

    1. 自非所屬投保單位領取之薪資所得:薪資所得是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之薪資所得。
    2. 執行業務收入: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所稱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且未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
    3. 股利所得: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所稱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
    4. 利息所得: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所稱之利息所得。
    5. 租金收入: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所稱之租賃收入及第2款所稱之租賃所得。
  • 投保單位(雇主)補充保險費:投保單位(雇主)每月支出之薪資總額與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計收補充保險費。

  • 繳費義務人:
  • 保險對象:第1類至第4類及第6類保險對象,有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自非所屬投保單位領取之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等各項所得或收入者。
  • 投保單位(雇主):第1類第1目至第3目投保單位,有每月支付薪資所得總額大於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之情形者。
  • 扣費義務人:等同於所得稅法第89條及第89條之1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即應自付與繳費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補充保險費之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扣費義務人分為:
  • 薪資、利息、租金、執行業務收入:機關團體負扣繳責任之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執行業務者。
  • 股利:公司負責人。
  • 信託財產:信託財產受託人。
  • 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 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
  • 第1類:
  •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 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 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 雇主或自營業主。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 第2類:
  •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 第3類:
  • 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
  •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 第4類:
  • 應服役期及應召在營期間逾2個月之受徵集及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者、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經國防部認定之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間之軍人遺族。
  • 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
  • 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其應執行之期間,在2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在此限。
  • 第5類: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 第6類:
  • 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 第1類至第5類及本類前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
  • 眷屬:
  • 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 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
  • 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20歲且無職業,或年滿20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 給付、給付時:
  • 給付:是指扣費義務人以應扣費之所得支付與繳費義務人之一種法律行為。給付之發生,即為應扣費所得之發生,表示所得人被扣費義務之確定與扣費義務人扣費義務之確定。「給付」之形態,分為以下3種:
  • 實際給付:以現金、票據、股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直接交付所得人。
  • 轉帳給付:將所得轉入所得者名下,如銀行將利息轉入其帳戶,公司將應配發之股數轉入股東分戶帳內,或公司薪水轉入員工銀行帳戶。
  • 匯撥給付:將所得以匯兌或郵政劃撥方式交付。
  • 給付時:是指扣費義務人,以應扣費之所得支付與繳費義務人之一種法律行為發生時而言。
  • 滯納金:扣費義務人、投保單位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健保法)第31條、第34條所定繳納期限扣繳補充保險費。未依繳納期限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依健保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得寬限15日;屆寬限期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限屆至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應納費額之0.1%滯納金,並以其應納費額之15%為上限。
  • 補充保險費繳款書:供扣費義務人及投保單位填具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書表,並據以向健保署委託代收保險費之機構繳納。
  • 各類補充保險費扣費證明或繳費證明:保險對象可向扣費義務人索取扣費證明或自扣費之次年4月1日起向健保署索取繳費證明,作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保險費之憑證。
  • 各類補充保險費相關資料簡表,如下:
對象別 扣費類別 給付人 扣費義務人 扣取對象 免扣取對象
保險 所屬投保單位給付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之獎金 機關 1.機關、機構、團體、學校之責應扣費單位主管 所屬投保單位之第1類保險對象 無投保資格者、第5類被保險人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 第1類、第3類、第4類、第6類被保險人及眷屬,以及第2類眷屬
  1. 無投保資格者、第2類及5類被保險人。
  2. 兼職薪資所得單次給付未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

    | | | 執行業務收入 | | | 第1類第1目至第4目、第3類、第4類、第6類被保險人及眷屬,以及第2類、第1類第5目眷屬 | 1.無投保資格者、第5類被保險人、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包括:自營作業者(第2類第1目被保險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第1類第5目被保險人)。 | | | 利息所得 | | | 第1類至第4類及第6類保險對象(含被保險人及眷屬) | 1.無投保資格者、第5類被保險人。 | | | 租金收入 | | | | | | | 股利所得 | 公司 | 1.負責人 | | | | 投保單位 | 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超過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部分 | 第1類第1目至第3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