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繳、短繳或溢繳補充保險費之處理

  1. 保險對象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
  2. 溢扣退還及短扣補繳之法源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9條)
  3. 扣費義務人於扣取補充保險費後,應按年度通知保險對象。
  4. 扣費義務人對於補充保險費,如有溢扣,應予退還。如有少扣,應予補足,並得於事後向保險對象追償。但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5條規定向保險人查詢確認資料,致有少扣之情事者,免予補足、追償。
  5. 保險對象應被扣取之補充保險費,如有少扣,應予補繳。如有溢扣,得於扣取日次月起6個月內向扣費義務人申請退還,逾期得改向健保署申請退還。但補充保險費之扣費義務人,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一併填報扣費明細,並以電子媒體方式彙送健保署者,保險對象得逕向健保署申請退還。
  6. 股利所得因可扣抵稅額變動,或股票股利因現金不足扣取,致應退補繳者,如其單次金額未達新臺幣100元,得免退補。
  7. 扣費義務人退還給保險對象之溢扣款,如為已繳納給健保署之款項,得向健保署申請退還或就其應扣繳之補充保險費扣留抵充。
  8. 溢扣退還及短扣補繳處理原則及作業流程:
  9. 扣費義務人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5條規定向保險人查詢確認資料,致有少扣之情事者,免予補足、追償。
  10. 短繳:扣費義務人如有漏扣收或短繳補充保險費情形,僅需依短繳金額列印繳款書補繳,但填報之給付年月及扣費類別應相同,明細資料應併入次年1月扣費明細合併申報。
  11. 溢繳:扣費義務人如有溢繳補充保險費情形,請檢附『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退費申請書(扣費單位/扣費義務人專用)』(附件7)及相關證明文件,依退費作業流程(詳下圖),向轄區健保署分區業務組申請退還溢繳補充保險費。

  12. 倘保險對象逕向健保署分區業務組申請退還溢繳補充保險費時,請檢附『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退費申請書(保險對象專用)』(附件8)及相關證明文件,依退費流程(詳下圖)辦理退費。

  13. 扣費義務人(單位)及保險對象(個人)申請退費時,依不同情況所需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扣費義務人(扣費單位)申請退費時檢附證明文件:

溢繳情況 扣費類別 檢附證明文件
不必扣繳者誤扣 不具投保資格
      1. 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
      2.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
      3. 執行業務收入
      4. 股利所得
      5. 利息所得
      6. 租金收入

    |

    1. 原補充保險費繳款書收據聯影本。
    2. 誤扣名單及誤扣金額。【註:單位如檢附名單,健保署分區業務組須將名單鍵入,名單留存備查。或不須檢附名單,統一在次年1月單位列報明細後查核。】
    3. 非本國人檢附護照影本、已除籍之本國人檢附3個月內戶籍證明文件。

    | | | 屬全民健康保險第5類低收入戶保險對象 | | 同上列第1項及第2項 | | | 第2類被保險人 |

  •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

    | 同上列第1項及第2項 | |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或自營作業且在職業工會加保者(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

  • 執行業務收入

    | 同上列第1項及第2項 | | | 兒童及少年 |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給付期間為102年1月1日至103年8月31日,單次給付未達基本工資。 | 同上列第1項及第2項 | | | 勞保投保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 | | 同上列第1項及第2項 | | | 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大學學士班學生或碩、博士班研究生 | | 同上列第1項及第2項 | | | 中低收入戶 |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給付期間為102年1月1日至103年8月31日,單次給付未達基本工資。 | 同上列第1項及第2項 | | | 符合健保法第一百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 | | 同上列第1項及第2項 | | | 中低收入老人 | | 同上列第1項及第2項 | | | 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者 | | | | | 接受生活扶助之弱勢 | | | | | 特殊境遇家庭之受扶助者 | (三)執行業務收入(四)股利所得(五)利息所得(六)租金收入如給付日期在104年1月1日之後且單次給付未達基本工資者。 | | | 多扣繳(含獎金誤列、計算錯誤或投保金額低報等溢繳情形) |

  • 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

  •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
  • 執行業務收入
  • 股利所得
  • 利息所得
  • 租金收入

    | 1.原補充保險費繳款書收據聯影本。 |

溢繳情況 扣費類別 檢附證明文件
不具投保資格 (一)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 1.扣費證明。
屬全民健康保險第5類低收入戶保險對象 1.同上列第1項。
第2類被保險人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 1.同上列第1項。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或自營作業且在職業工會加保者(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三)執行業務收入 1.同上列第1項。
兒童及少年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給付期間為102年1月1日至103年8月31日,單次給付未達基本工資。 1.同上列第1項
勞保投保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 1.同上列第1項
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大學學士班學生或碩、博士研究生 1.同上列第1項
中低收入戶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給付期間為102年1月1日至103年8月31日,單次給付未達基本工資。 1.同上列第1項
符合健保法第一百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 1.同上列第1項
中低收入老人 1.同上列第1項
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者
接受生活扶助之弱勢兒童及少年
特殊境遇家庭之受扶助者 (三)執行業務收入(四)股利所得(五)利息所得(六)租金收入如給付日期在104年1月1日之後且單次給付未達基本工資者。
其他(含獎金誤列、計算錯誤或投保金額低報等溢繳情形) (一)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 1.同上列第1項

保險對象(個人)申請退費時檢附證明文件:

  1. 投保單位(雇主)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
  2. 溢、短繳補充保險費之法源依據

投保單位依健保法第27條規定應繳納之保險費及依健保法第34條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有溢繳或短繳時,保險人得逕予互為抵扣。(健保法施行細則第56條規定)

  1. 溢、短繳補充保險費之處理
  2. 短繳:投保單位如有短繳補充保險費情形,僅需依短繳金額列印繳款書補繳。
  3. 溢繳:投保單位如有溢繳補充保險費情形,請檢附『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退費申請書』(附件9)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轄區健保署分區業務組申請退還溢繳補充保險費。
  4. 投保單位申請退費時,依不同情況所需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溢繳情況 檢附證明文件
薪資總額調整
  1. 原補充保險費繳款書收據聯影本。
  2. 投保單位當月更正前後薪資帳冊明細。

    | | 投保金額總額調整 | 人員投(退)保異動 |

  3. 原補充保險費繳款書收據聯影本。

  4. 投(退)保者加(退)保申報表影本(尚未進檔者)或名單。

    | | | 投保金額調整 |

  5. 原補充保險費繳款書收據聯影本。

  6. 投保金額調整申報表影本(尚未進檔者)或申報明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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