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規定扣繳補充保險費之罰則及行政救濟

  1. 違規主體:
  2. 超過寬限期始繳納補充保險費者:投保單位或扣費義務人。
  3. 未依規定扣繳補充保險費:同上。
  4. 處罰規定:
  5. 超過寬限期繳費者加徵滯納金。(健保法第35條)

投保單位或扣費義務人未依健保法所定繳納期限繳納保險費時,得寬限15日;屆寬限期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限屆至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應納費額0.1%滯納金,並以其應納費額之15%為上限。

  1. 未依規定扣繳補充保險費者,按應扣繳之補充保險費處以罰鍰。(健保法第85條)
  2. 健保署限期令其補繳,如於限期內補繳者,處1倍之罰鍰。
  3. 未在健保署所定限期內補繳者,處3倍之罰鍰。
  4. 扣費義務人如涉嫌侵占補充保險費:

移送司法機關,如符合侵占罪之構成要件,即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管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千元以下罰金。

  1. 案例說明:

案例1:未依法扣繳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

A公司105年12月31日給付員工獎金時,部分員工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共100萬元,應扣繳補充保險費,但A公司未扣繳。

說 明:

  1. 違反法條:健保法第31條。
  2. 適用法條及應處罰鍰:

依健保法第85條規定,扣費義務人未依第31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者,保險人得限期令其補繳外,並按應扣繳之金額處1倍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3倍之罰鍰。

  1. 綜上,A公司應依法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19,100元(100萬元×1.91%),健保署將限期令其補繳,如在期限內補繳者,另處以19,100元罰鍰;若A公司仍未依期限補繳,則另處以57,300元罰鍰。

案例2:未依法扣繳利息所得

B銀行105年12月31日給付保險對象王大偉等人利息所得共200萬元,未依法扣繳補充保險費

說 明:

  1. 違反法條:健保法第31條。
  2. 適用法條及應處罰鍰:

依健保法第85條規定,保險人得限期令扣費義務人補繳應扣未扣費款外,並按應扣繳之金額處1倍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3倍之罰鍰。

  1. 綜上,B銀行負責人應依法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38,200元(200萬元×1.91%),健保署將限期令其補繳,如在期限內補繳者,另處以38,200元罰鍰;若該負責人仍未依期限補繳,則另處以114,600元罰鍰。
  2. 相關法令:
    • 扣費義務人未依第31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者,保險人得限期令其補繳外,並按應扣繳之金額處1倍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3倍之罰鍰。(健保法第85條)
    • 扣費義務人未依健保法所定繳納期限繳納保險費時,得寬限15日;屆寬限期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限屆至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應納費額0.1%滯納金,並以其應納費額之15%為上限。扣費義務人應繳納之日起,逾30日未繳納時,保險人得將其移送行政執行。(健保法第35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1千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刑法第335條)
    •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刑法第29條)
    •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刑法第30條)
  3. 有關扣繳補充保險費之行政救濟

保險對象、投保單位及扣費義務人對健保署核定應補繳補充保險費、應扣未扣或短扣之補充保險費及滯納金,保險對象、投保單位及扣費義務人如有不服,應依健保法第6條規定, 於核定通知文件達到之次日起60日內,填具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申請書,向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