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補充保險費明細申報作業

    1. 法源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10條
  • 扣費義務人,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向保險對象扣取之補充保險費金額,填報扣費明細彙報健保署。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費明細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

  • 信託財產之扣費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洽健保署申請扣費明細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15日。
  • 補充保險費之扣費義務人,於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一併填報扣費明細,並以電子媒體方式彙送健保署者,得免於每年1月31日前再向健保署彙報。
  • 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費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保險費金額,於10日內向健保署填報扣費明細。
    1. 申報對象:

指補充保險費之扣費義務人。

    1. 申報地點:
  • 已成立健保投保單位者,向健保署轄屬之分區業務組申報。

  • 尚未成立健保投保單位者,向相關主管機關證照登記地址所在地之健保署分區業務組申報。
    1. 申報期限:
  • 每年1月31日前申報:﹙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10條﹚
  • 扣費義務人應於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扣取保險對象之補充保險費明細資料彙報健保署分區業務組。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費明細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
  • 扣費義務人每月於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一併以電子媒體方式彙送扣費明細,得免於每年1月31日前再向健保署分區業務組彙報。
  • 信託財產之扣費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洽健保署分區業務組申請扣費明細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15日。
  • 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依組織體不同,分述如下:
  • 營利事業申報者﹙不含執行業務所得者﹚:

如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費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補充保費數額,於10日內向健保署分區業務組辦理申報。關於申報時限,應以主管機關核準文書發文日起算,說明如下:

  1.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為準。
  2. 獨資及合夥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註銷營業登記」之日為準。
  3. 機關團體,以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變更」之日為準。
  4. 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內有應扣繳申報事項者,以「清算完結之日」為準。但其屬清算完結年度之上一年度給付之各類所得,至遲不得超過清算完結年度之1月31日填報。

例如:清算期間為102年10月1日至103年4月30日止,清算完結日為4月30日。

      1. 應於103年1月31日前,填報102年1月1日至9月30日扣費明細。
      2. 應於103年5月10日前,填報102年10月1日至103年4月30日扣費明細 。
  • 分支機構申報者:

當分支機構發生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依據經濟部57年1月10日商00945 號函規定,分公司本身不具有獨立人格,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如為「分支機構」申請營利事業歇業(註銷)登記,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已扣繳補充保險費,應由總機構(如:總公司)於次年1月31日前,彙總申報。

  1. 以網際網路傳輸方式申報資料者,申報日期以「上傳日期」為準。例如,公司於1月31日上傳,上傳日期為1月31日,申報日期即為1月31日。

    1. 補充保險費明細申報作業流程(如下圖)
    1. 申報資料檔案格式及申報方式:
  2. 申報資料檔案格式:

    1. 關於補充保險費扣費明細資料檔案格式,分為txt及csv二種檔案格式,扣費義務人可自行選擇任一檔案格式產出扣費明細資料檔,辦理申報。

(1) txt檔案格式說明:

  • 『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所得』詳如附件4-A
  •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薪資所得』詳如附件4-B
  • 『執行業務收』詳如附件4-C
  • 『利息所得』詳如附件4-D
  • 『股利所得』詳如附件4-E
  • 『租金收入』詳如附件4-F

(2)csv檔案格式說明:

  • 『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所得』詳如附件4-1-A
  •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薪資所得』詳如附件4-1-B
  • 『執行業務收入』詳如附件4-1-C
  • 『利息所得』詳如附件4-1-D
  • 『股利所得』詳如附件4-1-E
  • 『租金收入』詳如附件4-1-F

2.關於前揭扣費明細資料檔案格式之範例,扣費義務人可連結至健保署網站(http://www.nhi.gov.tw/ )/二代健保/書表及檔案格式項下,下載使用(申報資料若採自行輸入,建議使用CSV檔)。

3.扣費義務人倘若產生扣費明細txt資料檔,請先行連結至健保署網站/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項下,下載1-3申報各類所得扣繳補充保險費明細資料媒體檢核程式,檢核確認檔案格式正確後,再辦理申報。

  1. 申報方式

為便利扣費義務人申報補充保險費明細資料,扣費義務人可利用網路、媒體或書面方式申報。

1.以網路辦理申報(60,000筆以上):

(1)扣費義務人依規定檔案格式產生補充保險費扣費明細資料檔案後(限產生txt檔),連結至健保署網站辦理申報。(申報路徑:健保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nhi.gov.tw/)/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投保單位及扣費單位申辦服務及查詢/使用憑證專區/各類所得扣繳補充保險費明細申報作業)

(2)扣費義務人完成申報後,無需再另外檢送扣繳補充保險費明細申報書至健保署,健保署將於收到檔案後次一工作日以電子郵件通知申報結果,請務必提供正確電子郵件信箱;另扣費義務人亦可連結至健保署網站自行查詢申報結果。(查詢路徑:健保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nhi.gov.tw/)/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憑證專區/查詢網路申報結果。

  • 免憑證

(1)扣費義務人依規定檔案格式產生補充保險費扣費明細資料檔案後,連結至健保署網站辦理申報。(申報路徑:健保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nhi.gov.tw/)/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投保單位及扣費單位申辦服務及查詢/[2-2各類所得扣繳補充保險費明細申報作業 (免憑證)](http://edesk.nhi.gov.tw/u21mail/))

(2)扣費義務人完成申報後,無需再另外檢送扣繳補充保險費明細申報書至健保署,健保署將於收到檔案後次一工作日以電子郵件通知申報結果,請務必提供正確電子郵件信箱;另扣費義務人亦可連結至健保署網站自行查詢申報結果。(查詢路徑:健保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nhi.gov.tw/)/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投保單位及扣費單位申辦服務及查詢/2-2各類所得扣繳補充保險費明細申報作業 (免憑證))

2.以媒體辦理申報(60,000筆以上):

(1)倘扣費義務人申報之扣費明細資料龐大,為避免因網路頻寬及網路擁塞,而發生及傳送失敗問題,建議可採用媒體申報。

(2)扣費義務人依規定檔案格式產生補充保險費扣費明細資料檔案後,將檔案錄製於光碟片,連同『全民健康保險各類所得(收入)扣繳補充保險費明細媒體申報(更正)書』(附件5),親送至轄區健保署分區業務組辦理申報。

(3)健保署收到扣費義務人申報光碟及申報書後,將於近期以電子郵件通知申報結果。

3.以人工方式辦理申報:

扣費義務人倘因特殊情況,無法透過網路或媒體方式申報扣費明細,則可於所得年度之次年1月31日前,依實際扣繳而需申報的所得類別填列『全民健康保險各類所得(收入)扣繳補充保險費明細申報書』(附件:6A-獎金,6B-兼職所得,6C-執行業務收入,6D-利息,6E-股利,6F-租金收入),送至轄區健保署分區業務組辦理申報。

    1. 申報應注意事項:
      1. 健保署網站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http://www.nhi.gov.tw/)之投保單位及扣費單位申辦服務及查詢項下『軟體下載』區,提供『補充保險費電子申報系統軟體』及『扣費明細申報格式檢核軟體』,扣費單位可自行下載運用。
      2. 所得給付年度如何認定:
  • 繳款書上的給付年度,係指保險對象個人應扣繳補充保險費之扣費所得年度,亦即為扣費明細給付年度。

  • 次年度1月之各類所得及收入﹙健保法第31條﹚,「給付日期」如發生以下狀況,其所得所屬年度之認定說明如下:
發放方式 認定給付年度 案例
提前發放 以實際「給付日」為認定標準。給付日期如為本年度,即屬本年度所得。 99年12月31日發放100年1月份薪資或年終獎金,則均屬於99年度之所得。
本年預借 以實際「沖轉日」為認定標準。例:借支日期為本年度,但實際沖轉日如為次年度,給付日期則應認定為次年度,即屬次年度所得。 99年7月1日借支發放99年度年終獎金,因實際沖轉日期為100年1月25日,則屬100年度之所得。
      1. 申報單位之總、分支機構分屬不同之健保署分區業務組轄區時,如何申報年度明細資料:
        1. 總、分支機構應於次年1月31日前分別向轄區健保署分區業務組辦理申報。
        2. 當總、分支機構基於行政作業考量,統一由總公司辦理申報者,則總公司可將總、分支機構扣費明細資料填列實際就源扣繳之扣費單位統一編號後,合併成一個檔案,透過網路或媒體統一向其轄區健保署分區業務組辦理申報。
        3. 當總、分支機構合併申報扣費明細,若採媒體方式申報,則應依扣繳統一編號分別填列申報書。
      2. 同一申報單位各種所得資料應合併成一個檔案辦理申報;惟當各種所得資料分屬由不同部門處理時,亦得分別申報。
      3. 申報期限屆滿前,申報單位如發現申報之扣費明細資料錯誤、漏報或應剔除部分,則以新增或覆蓋扣費明細方式,透過網路或媒體向健保署分區業務組辦理更正。
      4. 申報期限屆滿後,由於申報明細資料健保署已進行轉檔處理,申報單位如發現申報之扣費明細資料錯誤、漏報或應剔除部分,應依實際扣繳的所得類別而需更正申報明細資料填列『全民健康保險各類所得(收入)扣繳補充保險費明細更正申報書』 (附件:6-1-A-獎金,6-1-B-兼職所得,6-1-C-執行業務收入,6-1-D-利息,6-1-E-股利,6-1-F-租金收入),向健保署分區業務組辦理申報更正。
      5. 申報單位移送之扣費明細光碟或其它,於申報後不予退還。
      6. 『全民健康保險各類所得(收入)扣繳補充保險費明細申報書』、『全民健康保險各類所得(收入)扣繳補充保險費明細更正申報書』或『全民健康保險各類所得(收入)扣繳補充保險費明細媒體申報(更正)書』,申報單位可連結至健保署網站二代健保專區之『書表及檔案格式』項下,自行下載或列印,或依規定格式自行設計程式列印,或向健保署分區業務組領取表格填寫。
      7. 關於繼承或集保專戶無法歸戶(追前手)或公司合併所生差價等股利特殊案件之補充保險費扣繳及申報相關作業,詳如附件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