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基及費率

  1. 費基
  2. 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之費基

第1類至第4類及第6類保險對象,有下列所得和收入時,納入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除獎金外,兼職薪資所得未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執行業務收入、利息所得、股利所得及租金收入等單次給付金額未達20,000元者,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至於單次給付金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則以1,000萬元計算。惟自104年1月1日起,中低收入戶成員、中低收入老人、接受生活扶助之弱勢兒童與少年、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者、特殊境遇家庭之受扶助者及符合本法第100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單次給付未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及租金收入,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

  1. 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之獎金,應全數計收補充保險費。
  2.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不含第2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
  3. 執行業務收入。但不含第2類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及第1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之執行業務收入。
  4. 股利所得。但不含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
  5. 利息所得。
  6. 租金收入。
  7. 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之費基

第1類第1目至第3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包括:公務人員、公職人員、志願役軍人、私立學校教職員、公民營事業、機構等有一定雇主的受僱者等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於所得稅之所得格式代號列為50者)總額超過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部分,納入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

  1. 費率
  2. 102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止:2%。
  3. 自105年1月1日起:調整為1.91%。